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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会计培训学校_中级会计考点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录入:南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9/15
摘要: 南阳会计培训学校针对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考点,南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解答如下: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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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举例】债务人为逃避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意思表示不真实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释】部分无效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超过法律许可范围;【定金合同】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举例】雇佣合同约定“工伤盖不负责”,该约款因违反相关法律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雇佣合同本身并不无效。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种类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了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小王在商场买了一枚订婚钻戒后发现女友已经结婚。

  【解析】钻戒买卖合同双方并不存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误解,是小刘与其女友之间存在误解,该钻戒买卖合同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可撤销。

  (2)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老王故意将一副名画(仿品)说成是真品,以高价售予小李。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举例】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名,胁迫王某以超低价将祖传股东买给自己。

  (4)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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