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3、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协定
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在我国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注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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